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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肇事罪律师,深圳交通肇事案件专业辩护代理律师
深圳交通肇事罪律师,深圳交通肇事案件专业辩护代理律师
2013-11-26 15: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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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案例:
被告人小罗,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16时45分,被告人小罗驾驶粤XX号牌货车在某市某镇江南加油站内最右侧通道行驶过程中,与从左往右走出的行人小林(男,殁年3岁)身体发生碰撞后,车辆左侧前后轮胎辗过小林的身体,造成林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小罗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日,小林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9月20日,小罗经交警部门传唤归案。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小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罗的家属与被害人小林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被害人小林的家属共268323.58元,被害人小林的家属对被告人小罗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小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敏娜、林举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认定书,证明材料,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小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小罗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小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小罗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小罗的行为表示谅解;3、被告人小罗是过失犯罪,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小罗于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小罗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小罗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因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罗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小罗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院未考虑到此新出现的情节,导致量刑建议过重,故对此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件被告人小罗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小罗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对案件被告人小罗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视被告人小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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