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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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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故意伤害罪 (2009-03-19 13:31:28)
标签: 故意伤害罪 杂谈 分类: 法律小摊
撰写作者:刘志周
何谓故意伤害罪呢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且对他人身体器官、组织造成一定的严重程度,且触犯到了刑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一、
故意伤害罪的的犯罪主体。
凡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对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通常不定故意伤害罪,比照杀人罪从轻处罚。但是对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未成年人所造成的损害由父母承担。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在实际生活中,明显的的轻伤可能不存在未遂,若嫌疑人已经准备好浓硫酸或者王水(浓硫酸和硝酸混合物)对被害人进行毁容的话,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介入而未能最终实施故意伤害罪的,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罪处理。
三、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现实中,有自残、自焚的事件发生,但此类并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仅仅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他人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1、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2、公共场所自焚等等)。
四、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反之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把邻居3岁的的小孩带出去玩见野狗咬小孩不管不问,导致小孩重伤不治)。
2、履行职务行为除外,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对被告人执行枪毙,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比如相约自杀,约定把对方杀死后自己再自行了断结果性命,把对方杀死之后自己又后悔活了下来,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4、规则所允许伤害,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但是比赛中明显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明显或者严重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5、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众所周知,在刑事实务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
6、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五、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认定。
伤情鉴定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其中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是确定刑、民事责任的鉴定,轻微伤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轻伤和重伤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伤残等级的鉴定是确定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1、人肢体残废;2、毁人容貌;3、丧失听觉;4、丧失视觉;5、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六、故意伤害罪的处罚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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