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拘留 >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羁押时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并不是可以无限期延长。如有问题,可与“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联系。
追问与回答
谢谢,那请问嫌犯甲酒后纠纷失手杀人,逃避10年后被捕,在逃避过程中与其一同生活的乙也以包庇罪拘捕,那乙是不是和嫌犯甲一同开庭受审啊?如果超出法定羁押期限怎么办?现在已经将近1年了~请律师指点
提问者 | 2012-11-23 08:44:34一般情况下,乙和甲是一同开庭审理。现在是不是超过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聘请律师去详细的了解,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边雅娟(律师)的回复 | 2012-11-23 10:02:19回答时间:2012-11-22 1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