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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的自杀关联行为

一:相约自杀行为:

1:若各自实施各自的自杀行为,则未死者不对死者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2:若一个人实施了自杀和他杀(杀死死者)行为,而且自己自杀未死的,则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二:帮助自杀的问题:

1:一般的帮助自杀:若帮助行为具有实质重要性的话,也可以定故意杀人罪。如:残疾人(不能移动)要跳水自杀,要求别人把他搬到水湖边时,对方实施了此帮助行为,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2:以教唆的方式实施帮助自杀,如果是教唆,而不是一般的煽动的话,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煽动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法轮功的教义或者发传单,鼓动人们自杀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来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如自杀),法定最高刑只有15年,不按故意杀人罪认定,除非上述行为针对了特定的人。

 

3:强迫他人自杀:肯定是故意杀人罪

 

三:引起自杀的问题,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包括:

1: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2:不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老师体罚学生,

3:一般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骂一个人,对方难以忍受自杀的,顶多构成侮辱罪,除非知道对方血压高等等不能忍受脏话和侮辱而骂人使其死亡的,故意杀人。

4: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如:强奸致使被强奸人上吊自杀的,其自杀的行为只是一个强奸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也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