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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法院一 审

  审理公诉案件

  45168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补 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30166条法院

  一 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168条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抗 诉上 诉

  上诉、抗诉案件

  10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二 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 刑复 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 刑执 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关键词: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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