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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法院一 审
审理公诉案件
45168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延长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补 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30166条法院
一 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168条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抗 诉上 诉
上诉、抗诉案件
10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二 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 刑复 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 刑执 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关键词: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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