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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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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2009-07-03 16:23:07)
标签: 刑法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法律援助 赵新波律师 黄河口律所 辩护词 健康 分类: 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防范
薛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赵新波律师 2009-6-18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我担任被告人薛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这两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一、对于被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承认从柳某处帮助赵某购买冰毒47克并携带返回东营,但并不认可对该冰毒进行出售、贩卖,故只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通过庭审可知,赵某将冰毒称重47克后,拿走24克并卖给郭某、孟某,薛某并不知情,故该24克冰毒的贩卖问题与薛某无关。其余23克,赵某从薛某家拿走并卖给“小峰”,薛某当时也并不知情。
另外,在该起犯罪事实中,薛某并没有赚钱;况且购买冰毒的起因是赵某先汇款0.99万元让薛某为其代买25克冰毒后,薛某才与柳某联系的。
二、对于被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论是第1次的100克冰毒,还是第2次的190克,被告人薛某只是带路、帮忙,都没有出资,更没有进行出售、贩卖,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第1次的100克冰毒,是王某或赵某提议去购买的,是王某出资3.5万元,由柳某从上蔡县携带至郑州,赵某安排王某、徐某携带回东营。该批冰毒此后贩卖与否,系其他被告人被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与只被指控的第1、2起犯罪事实、仍在郑州的薛某无关。
第2次的190克冰毒.是在赵某的安排下,赵某及他人出资6.65万元,由柳某从上蔡县携带至郑州,赵某携带回东营。该批冰毒因在回东营的长途客车上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故对该批冰毒,薛某没有进行出售、贩卖。
三、与柳某、赵某相比,在被指控的上述第1、2起犯罪事实中,薛某听从他人的指使、安排,是从犯、帮助犯。
四、被告人薛某归案后,承认购买毒品,认可运输毒品47克,自愿认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应予以从轻处罚。
薛某
薛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薛某系初犯、偶犯,其所实施的行为实属偶然。
薛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其家中父母在多年前就已双亡,其弟弟系未成年人,已辍学在家,家庭十分困难。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一时冲动等因素造成的,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薛某体质较弱,在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曾因心慌、胃疼而晕过去,当场被送去医院进行检查,令人同情、可怜。
综上,起诉书对被告人薛某贩卖毒品339克的指控不能成立,运输毒品47克的指控予以认可,请求法庭给薛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被告人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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