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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盗窃罪的无罪辩护技巧

律师行业其实就是一个刀尖上跳舞的行业。由于社会法治环境艰险,刑辩之路荆棘丛生,稍有不慎,就有堕入万丈深渊而无法自保,这是刑辩律师面临的社会现实。很多律师不接刑案,很多律师宁愿不出庭而专注于非诉领域,而又有很多律师醉心于“拆诉、勾兑”案件,这背后既有现实经济利益的考量,也有逃避无奈社会现实的考虑,更有缺乏勇气、怯于“亮剑”的个人原因。这对于律师是一个挑战更是律师境地尴尬的具体体现。

  如在陕西邱兴华连续杀死11人的特大杀人案中,其辩护律师不敢提起邱兴华是否患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申请,原因是他“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也许,要求该律师为邱兴华作无罪辩护是奢求,但要求其提出正当程序之精神病鉴定申请,绝非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之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该案辩护律师职责所在,你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但不可以无所作为,律师本应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可见,无罪辩护律师需要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更需要敢于承担“冒天下之大不韪”之风险。

  有时候律师暂且不提无罪辩护是否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决意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本身就需要极大的勇气,需要敢于“亮剑”的精神,需要承担名声败坏的风险。这对于律师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同是“全民皆言杀”的宁波全国特大“地沟油”案中,承办该案的律师团队和宁波当地的案件承办律师沟通时,曾询问其为何不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该承办律师耸肩无奈地表示:“与当事人沟通时,我也想说服她作无罪辩护,但当事人基于自己利益考量拒绝了;我是本地的律师,不敢得罪检察院,庭上也不好作无罪辩护。”

  笔者钦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律师的勇气,更钦佩他们为一些风口浪尖上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底气”所折服。在安徽“陷警门”案件中,在涉案犯罪嫌疑人熊某在被诉民警方某、王某办公室内死亡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判被诉民警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在“睡梦死”、“躲猫猫死”、“鞋带自缢死”、“从床上摔下死”、 “睡姿不对死”、 “洗澡死”、 “做恶梦死”、 “激动死”、“上厕所死”、“喝开水死”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莫名其妙死亡事件不断发生的社会背景下,在社会大众十分痛恨刑讯逼供的社会背景下,任何律师为被诉民警方某、王某作辩护都需要勇气,都需要承担风险,为其作无罪辩护更要承担更大的社会压力。难道这些律师不值得钦佩吗?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做无罪辩护也是把双刃剑。有的律师视之为机遇所在,有的律师则看做是风险所在,律师就是这样痛并快乐着。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才是律师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