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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霞到底算不算“敲诈勒索罪”

  雷政富案性贿赂提供者赵红霞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目前关押于重庆市某看守所(1月31日《齐鲁晚报》)。

  何谓“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在法律意义上,必定指声称对当事人的法定、正当权利实施侵害。而当事人的法定、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力量侵害。所以,才必须对前者的行为实施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包括雷政富在内的中高级官员们公然接受性贿赂,行为性质是否正当?相关信息是否在个人隐私权利范围内?

  于前者,如果没有其他违法情节,当然不能定性为犯罪,却不能被道德所容。在现代社会里,“权为民所赋”,无论政府、部门,无论官员个人,行为在狭义范围内受法律约束以外,还必须在广义范围内受道德约束。相对于其他公民群体,公职特别是官员群体必须让渡出部分隐私权利,甚至包括个人以及家庭的财产状况在内。以自证清白,以利于群体监督的开展。既然雷政富等人已经出任重要的公共职务,且行为严重到了必须免职的程度,则相关信息本身不在其个人隐私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法律没有保护相关信息的责任与义务,他人有公开相关信息的自由。后者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威胁”。如是,何来的涉嫌“敲诈勒索罪”?

  那么,赵红霞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行贿罪呢?也没有。所谓行贿罪,法有明文,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显然,只要赵红霞本人没有给予雷政富等人具体的财物,并超过一定标准,就不可能涉嫌构成行贿罪。

  近年来一直呼吁将性贿赂入罪。遑论纵然在理论上值得商榷,性贿赂没有入罪毕竟是事实,不能依据事实上不存在的法律条款处罚赵红霞。

  又据新闻报道,赵红霞与雷政富等人发生性行为,还可能是所在单位诱使、安排,如果属实,她本人更是直接受害者。参考国内的司法实践,顶多构成“顺奸”中的受害一方。何况,即便是排除诱使、安排因素,依据现行法律,赵红霞之行为顶多涉嫌卖淫,受治安处理,而不受刑法处罚。

  回看整个这件事,我们看到暗箱操作的可怕,看到“黑吃黑”行为的肮脏,正因为此,才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天下事、天下人共同参与之,天下事、天下人共同决定之,天下事、天下人共同监督之,以维系社会运行的公平正义,以坚守道德人心。 (湖北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