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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信姜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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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 (2010-11-17 07:12:43)
标签: 无罪辩护词 挪用资金罪 跨级侦办 特权 南昌姜明亮律师 分类: 刑事案件
【博主前言】:无罪,博主坚定地主张无罪!本案至今历时11个月,会见被告13次,案卷长达1000余页,涉及金额仅有100余万,却由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跨级侦办,公诉机关以挪用20万元指控犯挪用资金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就有关问题提供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简单明了的无罪案件,被告人王X根本不构成犯罪,王X与报案人黄XX、郭XX之间属于普通的公司清算民事纠纷。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王X应当宣告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一、 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20万元属于路邦公司所有或实际控制的资金,其指控王X挪用的20万元根本不属于路邦公司的资金,而是王X的个人借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对象无法成立。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因此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方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其他单位资金、向其他单位借款等均无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中,王X于2007年6月25日向广东威龙公司要求汇款20万元系个人借款,公诉机关指控王X属于私自挪用了广东威龙公司欠路邦公司的20万元货款,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首先,在缺乏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仅仅凭借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该20万元系路邦公司货款。
本案能够证明20万元货款的事实,只有二个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词,一个是广东威龙公司的职员,一个是本案的报案人黄XX。而广东威龙公司、黄XX均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应当不予采信。广东威龙公司如果承认是个人借款,那么势必存在欠路邦公司20万元货款的债务,同时又存在无法向深陷囹圄的王X讨要20万元还款的困难,按照趋利避害的通常法则,广东威龙公司当然会选择20万元系货款的事实。同时,法庭已经查明,黄XX与王X之间已经属于水火不相容的恶劣关系,双方对公司账目核算分歧巨大,王X多次找到黄XX要求重新清算公司账目并讨要多支付的公司亏损份额,黄XX也承认与王X彻底翻脸了,所以站在黄XX的角度,本案对黄XX而言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按照刑法理论关于证据分类,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针对20万元定性认定,广东威龙公司及黄XX的证人证言均不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而是属于间接的、经过个人主观感受而以言词来表达其个人主张的证据材料;但是本案可以获取的直接原始证据,如针对20万元货款属性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按照货物流向、资金回笼等公司财务资料进行核算等途径,完全可以核算出当时是否存在20万元货款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即使在辩护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提供时,公诉机关仍然无法提供本案最为关键的原始证据。因此,本案严重缺乏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认定20万元系路邦公司货款缺乏充分证据。
其次,没有任何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这20万元货款系真实存在。通过路邦公司的财务资料,无法计算出2007年6月25日王X借款时,广东威龙公司尚欠路邦公司20万元货款,证人黄XX明显在做假证。
根据现有案卷中的财务资料,根本无法计算出2007年6月25日时广东威龙公司尚欠路邦公司20万元货款的事实,黄XX在询问笔录中声称6月20日核对账目时,发现广东威龙公司欠路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说法明显是捏造的。
案卷中现有的财务资料包括安庆石化公司出具的路邦公司订单执行表、安庆办事处的商品销售清单、安庆办事处的流水账、安庆办事处的彭XX中行账户明细及崔X农行账户明细、等财务资料,完全可以进行一一核对,即可计算出2007年6月25日是否存在广东威龙公司欠路邦公司20万元的事实,但到目前为止,公诉机关无法核对上述事实,黄XX更是拒绝提供详细的计算过程,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诉机关无法计算出2007年6月25日广东威龙公司尚欠路邦公司20万元货款的事实。同时,客观上,根据双方交易情况也不可能出现20万元整数的货款数额,按照每车27~29吨液化气,每吨4800~5000元单价计算,每车货款金额大约在13~14.5万元之间,如果按照20万元货款推算,路邦公司只向广东威龙公司发了1车另加0.3车的货,这在所有销售记录上都没有看见没有满载的放空车记录,20万元货款根本不可能实现。
因此2007年6月25日广东威龙公司尚欠路邦公司20万元货款的事实不成立!
再次,公诉机关在本案所指控犯罪的证明标准甚至低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极其不负责任且违反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