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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周岩毁容案是否应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网友回答 2014-06-15

我说:陶汝坤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的嫌疑呢?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以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若一个人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那么他应明确其实施暴力的手段应具有相当的可控性(例如某人通过木棒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时,某人能准确的控制木棒击打的次数和击打的力度,从而精准的实现其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那么,陶汝坤将高燃性的打火机油泼于周岩身体上,并将其点燃,他是否对熊熊燃起的大火具有控制能力呢?是否能控制火焰燃烧的时间,火焰对周岩身体伤害的程度呢?答案显然是不能!那么陶汝坤是否知道该种伤害行为有致人死亡的效果呢?答案显然是:知道!那么陶汝坤为什么继续使用其明知不可控制且具有致人死亡效果的伤害他人的手段呢?答案出来了:陶汝坤准备了打火机油而不是临时起意,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杀害周岩的故意且蓄谋已久,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周岩的行为,损害事实和杀人行为有因果联系,由于周岩小姨的出现导致陶汝坤客观不能为,无法达到杀人目的,此为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