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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一案(一审)辩护词-重庆忠县律师

李XX涉嫌强奸罪一案(一审)

辩护词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X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本案至今,依法多次会见了XXX,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并详尽阅读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涉嫌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二、        在本案中,XXX所犯强奸罪与其他采用暴力或其他胁迫手段的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其受害人是与其XXX是在共同聚会后因醉酒后XXX所产生的临时强奸犯意。

XXX在实施犯罪前,系和受害人共同聚会喝酒酒醉后才实施的犯罪行为。证据第47页第9行XXX2010年10月19日向公安所作的询问笔录:“我们剩于的人就走路来到了石宝广场耍,我们几个人就想出喊XXX请客吃饭,由于天晚了没有饭馆开着,只有烧烤,XXX就说请喝酒……”证人XXX2010年10月20日向公安机关作的询问笔录证据第69页第11行:“我们还开玩笑,叫他请客吃东西……”以及第70页倒第5行:“去之后,XXXX就叫我们选菜……”并且在请客吃饭聚会XXX是身上仅剩了十元钱(XXX询问笔录69页11行:“XXX说他身上只有10元钱……”),后来是XXX向他人借钱后,大家才一起聚会喝酒的(XXX询问笔录第47页倒第3行:“接着XXX就去找XXX的哥哥借钱,然后我们几个人才在广场对面的烧烤摊上吃烧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在案发前与受害人的同学一直关系密切,XXX也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发生犯罪系喝酒后在一起睡觉过程中,XXXXX才产生了临时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对XXX来讲应该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有较大的区别。

三、 X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XXX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即《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XXX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和偶犯,加之XXXX刚成年走入社会,心理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法庭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XXXX已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从今天法庭上,在审判长在听取受害人的代理人对XXX的量刑建议时,受害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对XXX的谅解。

五、关于本案的量刑意见

综合XXX在本案中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和偶犯,案发前,XXXX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受害人的代理人已明确谅解了XXX。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综合全案的具体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XXX在有期徒刑三年内的刑档量刑的建议。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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