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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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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侵权案
关于对原州区人民法院(2004)原民初
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侵权案)
要求尽快执行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原州区清河镇学区的几名职工,从2002年至今,我们一直在为合法住宅被侵占一事奔波,虽然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明确了我们的权利,但是由于原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畏难,迟迟不予执行,使我们应得的权利始终得不到维护,我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前几年我们向人大及相关部门、领导如实做出反映,希望各部门督促原州区人民法院尽快执行此案,以维护我们的权利不再继续受损,让我们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但渺无音讯。现在我们再次向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领导如实上访,希望各部门督促原州区人民法院尽快执行此案。
2000年的4月原州区清河镇教教委将职工住宅楼承包给固原实验区长峰公司承建(现在是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建筑公司)。我们几位职工参与了单位集体集资住宅楼,但是在工程即将结束时,长峰公司却私自将我们六人的六套楼房分别出售给了母养回、云峰、马维东、张志勇、司左明、尹耕江六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母养回等六人多次询问我单位,明知房屋是我们的,并且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进行了诉前保全,但这六人视法律与不顾,私自撕毁法院的封条,强行搬进房屋居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多次找法院问“为什么法院保全的房屋让他人非法占用?”而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已经搬进去住了,那你们就起诉长峰公司和母养回等六人吧。”接着我们就依照法律部门,并相信依照法律部门,打起了这场官司。2002年原州区清河镇学区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损失赔偿诉讼,要求被告长峰公司和母养回、云峰、马维东、张志勇、司左明、尹耕江六人停止侵害,向原州区清河镇学区返还房屋六套,并赔偿损失5.28万元,本来简单的官司但在一二审之间来来回回进行了三年多。2004年10月8日原州区人民法院以(2004)原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侵权案)予以维持,至此诉讼案件尘埃落地。上述生效判决:由被告长峰公司和母养回、云峰、马维东、张志勇、司左明、尹耕江六人向原州区清河镇学区返还房屋六套,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但到现在为止,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手段履行他们的判决。
从2005年5月30日起,官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我们申请法院执行,并依法缴纳了执行费,但从那天起,随着判决的生效,到现在还没有执行,作为实际缴纳集资款、对六套房屋最终享有所有权的我们几个人,以为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决,我们的权利很快会实现,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随后的执行阶段,法院从没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任何执行行为,一直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将此案的执行一拖再拖,当我们每次去找时,法院都是以这样那样的种种理由推诿,置之不理。或者以不合理的理由推诿不予执行。而理由竟是:(如果执行,会使母养回、云峰、马维东、张志勇、司左明、尹耕江六人的利益受损,不利于社会稳定;总不能叫他们六家住到露天地去;你们去找长峰公司的法人张峰,找来给你们执行,我们找来拘留15天后,张峰一次次还是放掉,7月27日,张峰又一次拘留,法院以找不到张峰的财产又在推拖……)。我们认为本案的执行完全可以顺利进行,法院推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其一,我们的这一案件判决的执行标的明确,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该判决的执行标的是房屋,房屋作为不动产,无法被隐匿,执行不存在任何难度。而原州区人民法院却在4年多的时间里对这六套房没有采取任何的执行措施,所以我们认为这份判决不是难以执行,而是法院根本不想执行,其消极的做法对我们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其二、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性,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法院却以同情非法占有者的理由对我们的判决不予执行,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对申请法院进行了诉前保全,但这六人视法律与不顾,私自撕毁法院的封条,强行搬进房屋居住,他们视法律于不顾,熟读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破坏了法律及司法机关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几个都是靠工资养家糊口的工薪阶层,为了集资住宅,不仅将所有的积蓄使用,而且每个人都从他人及银行借贷,可以说这些楼房倾注了我们半生的心血。从2000年集资到今天几有九年之久,我们不但没有住到房,反而债台高筑,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债务,仅银行利息一项足以窥见一斑。最为我们日夜难寝的是由于贷款无法及时偿还,建行已经通过学区多次向我们提出索要的请求,我们马上面临的是建行的起诉。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却无能为力,只能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别人居住。我们内心的焦虑和痛苦是别人不能想象的,而法院对我们的处境没有任何的T恤,相反的却对非法居住着报以同情。这种做法,必然损害了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