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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4-1 15:42:03
贩卖运输
明知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
非法持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