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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上诉案维持死刑判决 庭辩针锋相对

(新华直击)(1)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

这是庭审现场(8月7日摄)。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原标题:法网难逃——写在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宣判之际

   新华网湖北咸宁8月7日电(记者 邹伟、杨维汉、李鹏翔)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判结束,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完成二审法律程序。以刘汉、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难逃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此案的审判,彰显了党和国家打黑除恶、严惩暴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我国依法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树立了典范。

   证人出庭 仔细查证

   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刘汉、刘维等上诉案的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

   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法庭传5名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上诉人权利、仔细审查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王永成被杀案,两证人出庭——

   1999年2月,刘汉的竞争对手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和孙某某的车(简称“三炸”)。刘汉得知消息,指使手下将王永成杀死。一审法院认为,刘汉授意、指使他人杀害王永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对杀王永成‘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刘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曾写过举报信,举报杀害王永成案的犯罪嫌疑人孙华君、缪军在绵阳小岛的暴力犯罪事实。

   谁将“三炸”的情况告知刘汉?刘汉是否举报过孙、缪二人?公安民警那某和律师陈某就是重要证人。证人那某当庭证实,在了解到“有人要炸汉龙集团”后,自己曾向时任汉龙集团高管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了解情况,当时和事后都没有收到刘汉对孙华君、缪军暴力犯罪的举报。

   检察员宣读了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将王永成欲“三炸”一事向刘汉汇报后,刘汉让他“找几个人把王永成做掉”。

   刘汉称,举报信是他要求律师陈某写的,而随后出庭的证人律师陈某当庭表示,在他的记忆中,刘汉从未让他写举报信举报孙华君和缪军,“我还跟我律师事务所其余的同事都核实过,他们也不记得为刘汉写过任何举报信。”

   刘汉辩称,郑某某、杨某某等人了解他举报孙华君、缪军的情况,检察员当庭出示了这两位证人的书证,均证实未听说刘汉举报孙华君、缪军等人违法犯罪事实。

   检察员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还显示,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核查证实,没有发现以刘汉、汉龙集团的名义或匿名举报孙华君、缪军违法犯罪事实的举报材料。绵阳市公安局亦出具情况说明称,绵阳市信访办、110指挥中心均未收到过刘汉所提的举报材料。

   是否有组织规约,证人出庭引辩论——

   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何某某在回答发问时表示,在汉龙集团内部没有发现有暴力倾向。刘汉律师认为,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印证了汉龙集团的企业文化和刘汉本人倡导的企业理念,并没有黑社会组织规约的存在。

   对此,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对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的误读。本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从未认定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十分注意政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视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的成员与汉龙集团其他广大的守法员工区分开来。

   此外,证人谭某某就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开设赌场等情况出庭作证,证人汉龙集团高管刘某就汉龙集团及刘汉、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出庭作证,证人到庭,保障了上诉人举证质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