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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王马玲因拆迁故意杀人案案件辩护词
江苏宿迁王马玲因拆迁故意杀人案案件辩护词 (2011-02-17 11:15:09)
标签: 杂谈 分类: 律师手记
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王静之委托,现指派X律师、Y律师作为被告人王马玲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同情。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了解了有关事实,详细查阅了有关的案卷材料并于今天与公诉人进行质证,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马玲之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即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辩护人认为:王马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仅在防卫限度方面超过必要限度,其他方面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理应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被害人作为拆迁人员存在严重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被害人作为拆迁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住宅权。住宅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其他权利”范畴。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人有为他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物和住房的权利,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两项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在本案中,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拆迁人与被告人之母一直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多次进打过被告人家人,被告人一家为躲避强制拆迁专门搬了新的住处。此次,包括被害人袁德春在内的拆迁人员又找到被告人一家的新住处,欲强行进入被告人居住的住宅房屋。被告人王马玲2009年5月30日供述:“我和母亲、女儿等在家吃饭,拆迁办的人又来了,我们家因为俺妈家房子拆迁问题已经被拆迁办的人打过几次了,这次我们也是躲着拆迁办才搬到这个新房子里来的,他们在外面一边砸门一边骂,砸有个把小时,几个小孩都在那里吓得一直哭” 又供述称“我母亲要跳楼,她说她死了这些人就不会再逼她了、、、、、、”可以看到,包括被害人袁德春在内的拆迁人以辱骂、砸门、放火、扔砖头等暴力手段想强行进入被告人所居住的房屋,并造成被告人一家严重恐慌,严重破坏了被告人一家人居住的安宁,是侵犯被告人一家住宅权的违反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的行为。同时,我们了解到,当时由于被害人的一再暴力拆迁,被告人之弟王四在情急之中手提菜刀前往姐姐家与拆迁人员对峙,从其供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其只是希望将拆迁人员吓跑,但是拆迁人员却一再挑唆、挑衅。王四2009年5月31日供词称“姓袁的见我两次举刀都没有砍,就说‘都给我上去打’,拆迁办的两三个人就往我跟前冲的,要打我。”尤其是被害人大喊一声“上!”这意味着拆迁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对王四的侵害了,如果王四不做任何自卫行为或反抗,如果没有其他人帮助王四,使其脱离危险境地,那么其人身必将遭受随之而来的未知的非法侵害,这种威胁与危害将是无可预知和紧迫的。被告人正是由于弟弟的安危受到了处在十分紧迫的危险之中,为了保护自己家人的安全最终在被害人一声“上”的刺激下,提刀冲出房屋。辩护人认为,不论是被告人的住宅权还是其弟弟的人身权都受到了来自于拆迁人巨大的、现实的威胁,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而这一切正是被告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之所在。
2、被害人作为拆迁人员侵犯被告人住宅权和被告人之弟人身权的不法状态一直在持续之中
我国《刑法》要求正当防卫行为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处在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中。而本案中包括袁德春在内的拆迁人一直在以暴力手段砸被告人王马玲的房门,即使是他们在被告人王马玲门外,与王马玲的弟弟发生冲突,这种住宅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没有任何减轻,其一,被害人在内的拆迁人员仍然在被告人王马玲的房屋外面,这些人的目标就是要进屋让被告人之母接受他们的拆迁补偿协议,故他们非法侵入住宅的现实危险性没有减弱;其二,虽然被害人在内的拆迁人员后来又与被告人王马玲之弟冲突,但根源仍在于想强行进屋,这说明被告人所受不法侵害程度又所增大,王马玲2009年6月3日供述:“我们正准备吃午饭,听到外面有砸门声,王玉通过猫眼看后说是拆迁办的人又来了,我们没敢开门,拆迁办的人就一直砸门”还有上述2009年5月30日的供述,从中可以看到包括被害人袁德春在内的拆迁人一直在砸被告人所住房屋的门,砸门行为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猫眼被砸掉。被告人一家人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同时表明被告人的住宅权遭受到极大的损害,危险的状态不断在持续。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被告人之弟王四的侵害也在持续进行中,在被害人怂恿教唆后,有两人窜至王四身前试图夺刀,夺刀是为了他们更加安全的侵害,所以,在被害人的唆使下危害行为仍然在继续。所以,被告人王马玲的行为完全在正当的时间内所进行的防卫行为。
3、被告人王马玲防卫意图十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