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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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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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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贪污罪是最严重的职务犯罪之一,也一直备受专家学者们关注。贪污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关系到实务对贪污罪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贪污罪理论中的重要问题。那么,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例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行使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以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中的某个部门等,以承包人、租赁人的身份等,在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权限范围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根据前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都可以作为贪污罪的共犯,另外,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也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对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所做的解答。总之,大家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须是特定主体才能触犯,因此,想要知道自己是否构成了贪污罪,最好首先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这就需要当事人及时向律师咨询,防止自己被错误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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