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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及认定(2)
来源:未知 作者:朱珍华 朱玉香 日期:10-08-01
(3)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国家规定,外汇买卖只能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能够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一些不法分子以牟利为目的,在上述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以谋取巨额的黑市差价。外汇黑市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外汇金融秩序,给人民币的稳定产生巨大压力。为了严惩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针对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暗地里从事证券、期货的经纪业务及保险业务,严重扰乱期货、证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股东及投保人的利益的现象,1999年《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这种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是指除上述四种非法经营行为以外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第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70条的规定:(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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