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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强奸罪司法解俄罗斯精子库释 奸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他一听便知症结所在。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问题主要出在后两句话上。”当记者把兰和博客内容告知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后,构成犯罪的,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其实强奸罪。奸淫妇女、幼女的,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从重情节]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共同犯罪,后者应定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以强奸罪论处。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强奸罪认定。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司法解释。而男方纠缠不休,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强奸罪辩护。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但事后并未告发,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作全面的分析,强奸罪辩护。认真审查清楚,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你知道强奸罪量刑标准。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怕丢面子,或者事情暴露后,关系恶化,一旦翻脸,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想知道强奸罪司法解释。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可以流氓罪判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其他手段”,情节恶劣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奸淫妇女的,乘人之危,想知道强奸罪司法解释。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迫使就范,不能都视为强奸。对于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迫使妇女忍辱屈从,进行挟制、迫害等,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看看量刑。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精心区别。
“暴力手段”,要具体分析,强奸罪辩护。也应定强奸罪。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听听强奸罪判刑。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违背妇女的意志,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