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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判处,您认为贪污多少钱可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具体多大数额算是情节特别严重,需判处死刑,刑法以及法释都未作出具体规定,也是留了个自由裁量空间出来出来,据说新刑法草案拟取消贪污等经济犯罪的死刑。

盘点当代贪官的十大雷人理由

1.“升官不成,只好腐败”——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

2.“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江苏省雎宁县水利局原局长张新昌。

3.“我觉得,这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微机接口实验室原负责人徐晶。

4.“有很多女人喜欢我,我也没办法。”——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

5.“我也是受害者啊!”——重庆市渝中区环卫二所原所长范文华。

6.“如果我拒收,很有可能伤害了民营企业家的自尊心。”——甘肃省庆城县原县委书记张畅钰。

7.“我不贪污,当官干啥”——山西吕梁上水西村村支书王根平。

8.“看到别人都在弄钱,我不捞钱,感到孤独”——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彭晋镛。

9.“权有多大,利就有多大”——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

10.“皇帝还有三宫六院,我有两三个相好算什么?”——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