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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中外立法及认定比较

强奸罪的中外立法及认定比较 (2012-01-13 15:38:16)

标签: 刑事 强奸罪 杂谈 分类: 法学零碎

域外强奸犯罪的立法变革源于其人权的张扬、女性运动的发展和对同性恋的宽容等社会现实引起的性文化观念的革新。

近20年来,域外对于强奸犯罪一改传统的立法模式,出现了如下发展趋势:

一、保护法益的变更--从妨碍风化到妨碍性自主。

即从认为强奸犯罪是对社会法益—--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侵犯到认为强奸犯罪的本质是对个人性自主权的侵犯。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上,纷纷调整强奸犯罪的归属。例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将强奸犯罪由妨害风化罪转入第二卷第二编第二章的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之中;意大利1996年也将侵犯性自主的犯罪由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中移到侵犯人身罪中。受此影响,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订刑法,改妨害风化罪妨害性自主罪
二、主体和被害人的变更从单一的男性和女性到无性别差异的对待。
传统的强奸犯罪认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充其量只能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至于被害人则只能是女性。域外性犯罪立法扩大了强奸罪的主体和被害人的范围,无论男性或者女性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或者被害人。例如,1996年《意大利刑法》“ 609-2性暴力规定: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利,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09法国1994年修订的《刑法典》第222-23条、 1998年《德国刑法典》也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为他人,既然是他人,当然包括男性和女性;此外,美国德克萨斯州规定有强奸幼男罪,其主体也可以为妇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性暴力行为、第133条规定的强迫进行性行为都明文规定犯罪对象是男或女受害人,对于主体没有任何限定,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此外,奥地利、丹麦、芬兰等国家也存在相同的立法例。
三、婚内强奸法律性质的变更—--由丈夫豁免到肯定婚内强奸。
即由承认强奸罪的丈夫豁免到承认婚内强奸。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新泽西州刑法典》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无性能力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最后一个废除丈夫豁免的州。英国在1991年的《R法案》中的判例认定:没有规则规定丈夫不能被判定强奸其妻子,从而废除了《1976年法案》对强奸罪的认定只能是非法性交(婚姻外)的规定。德国《1975年刑法典》第177条规定: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或他人实施婚姻外性交行为的为强奸罪,但其《1998年刑法典》规定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显然,丈夫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法国1994年前的刑法判例和理论皆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1994年刑法典》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者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据此,丈夫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四、行为样态的变更从自然性交行为到涵盖非自然性交行为。
由于传统的强奸罪将本罪的主体限制于男性的范围,因此,强奸行为也仅限于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的生殖器的自然性交行为;但是,随着犯罪主体的变更,因而行为样态也超越阳具中心观的自然性交行为,而将强奸罪的行为扩大至包括口交和肛交等非自然性交行为。例如, 199431日生效施行的《法国刑法典》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人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西班牙刑法典》第178条规定: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构成性侵犯罪,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179条规定:如果性侵犯是通过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等肉体途径,或者以阴道和肛门的接触进行的,构成强奸罪,处6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0条明确规定:性交包括口或肛门交接在内,最少限度以插入为必要,惟不以射精为必要。”1999年修订后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10条第5款规定: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属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但是其对象只能是女性,即强奸罪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而根据其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主体只能由男性构成,女性充其量只能成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因此,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也就限制在阳具中心观的自然性交行为。略加考量我们会发现,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实际上仍属于传统的强奸罪的立法模式。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男性鸡奸男性或者女性强制与男性进行阴道性交等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显然难以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理。特别是同为华夏子孙所聚住的台湾地区关于强奸犯罪的立法变革,更是引起了我们的震撼,因此,有论者认为我国也应当仿效域外强奸罪的立法,特别是同属于华夏子孙、中华民族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奸犯罪的立法模式,改传统的强奸罪为强制性交罪,扩大其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的范围,加强对性侵犯行为的刑法规制。

 

性交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