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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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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时间:2010-07-03 23:40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点击: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

《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相关规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毒品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2006412日)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目前的毒品犯罪侦查体制,对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可作必要的扩张解释,具体而言,“犯罪地”既可以包括毒资筹集地、犯罪预谋地以及交易进行地等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以及贩运目的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对于发现异地毒品犯罪线索或在异地抓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如不能查明本市系上述毒品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外地公安机关侦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731日)

一、为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强化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质量意识,确保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1.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证明人免冠相片。户籍证明未附被证明人相片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制作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者他熟悉犯罪嫌疑人者辨认犯罪嫌疑人相片的证言笔录。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应当同时收集该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无医院出生证明或者非医院接生的,应当搜集该犯罪嫌疑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时接生人和犯罪嫌疑人父母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干部就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问题所做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原就读学校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入学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工作情况记录》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个人署名制作,侦查、检察人员制作的《工作情况记录》应当加盖所在部门印章。本意见下文涉及之《工作情况记录》均应按此要求制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户籍证明提出异议,声称自己作案时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应按前述规定收集“其他证据材料”。审判机关发现被告人作案时实际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或18周岁有疑问的,可以会同检察机关按前述规定收集“其他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