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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基于近年经济条件的变化,该解释提高了盗窃犯罪追诉的数额标准,明确了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概念的认,并对累犯,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以及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等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作为最为常见的一类犯罪,盗窃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一直居于首位。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据,2011年和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万件、22.21万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自500-2000元升为1000-3000元,案件数量有望大大降低。

  由于一些罪名定罪标准相对较低,以及死刑类罪名相对较多,中国《刑法》常被认为具有重刑主义倾向,长期以来饱受学界和国际舆论批评。

  随着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法律轻刑化趋势明显。尤其是,20115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更因取消对盗窃犯罪的死刑,获得舆论普遍支持。

  此次“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同样体现了这一精神。

  根据现行《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界定为“1-3千元”;具有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以及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等八种恶劣情节的,达到前述数额百分之五十即可定罪。

  相对于1998年盗窃司法解释中“500-2000元”的数额标准,新《解释》缩小了对于盗窃犯罪的打击范围。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在充分考虑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作出的规定。

  同时,《解释》也不“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八种特殊情形,相应降低了定罪标准。

  和1998年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新《解释》还明显提高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两项加重处罚标准,分别自“5-2万元”和“3-10万元”,变为“3-10万元”和“30-50万元”,还明确了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根据《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酌情从宽。

  此外,为适应《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解释》还界定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等概念。并对盗窃未遂,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的处理,以及罚金刑的适用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3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4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