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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公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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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公诉书 (2011-11-19 12:33:18)

标签: 郯城县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杂谈 分类: 成功案例

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九塘村。2011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3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C3918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5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917公里+400米路段,与对行于2驾驶的鲁Q6U456号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于2死亡,于2车内乘员刘某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肖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表检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汪某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随送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随送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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