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

河南洛阳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孙瑞红: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详解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详解一:本罪要求行为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何为非法占有?应当认为首先为占有方式的非法性,即行为占有该财物是在一种非法的目的支配下进行的,其次,非法的目的是想持续的占有并利用该财物,以便牟利。第三,无归还的意愿。
详解二:本罪要求行为人以诈骗的方式进行集资,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诈骗方式一致。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相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详解三:本罪是数额犯,要求涉案的数额达到相应的高度。
详解四:本罪最高可判死刑,但是判处死刑的前提必须是数额特别巨大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者缺一不可。
详解五:本罪实行双罚,即刑期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