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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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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字体大小: | | 2006-11-23 15:13
2006年08月04日
张敏红涉嫌强奸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张敏红的辩护人,通过调查的相关材料和一审中查明的事实已结本案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张敏红的行为性质
二、被害人夏某的精神状况是否决定被告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没有任何根据地在一审在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明显错误,是没有根据的推定得出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强奸中推定仅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被害人是精神病或痴呆且程度严重的,因为被害人此时是“意志阻却”故推定凡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论被害人表现如何,均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种推定是出于更客观更人道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且该种推定已转化为法律解释的明文规定。第二种是婚内强奸的推定,合法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夫对妻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妻发生性行为在我国不以犯罪论处,而推定其并未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种推定是逆向推定,既无罪推定,是符合我国刑法精神的司法实践的。
本案被告人既无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精神病或痴呆(程度严重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其间的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望合议庭参考本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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