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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龙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律师辩护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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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体育讯 2012年6月13日,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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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亚龙被控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全文如下:

  谢亚龙被控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陈刚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谢亚龙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虽未经司法审判,谢亚龙却早已先被媒体"定罪"。如此套路,除了宣泄以及敷衍球迷的愤怒之外,对于整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辩护人认为本案从程序到实体都存在严重问题,期盼头顶国徽的各位法官查清本案事实,将真相大白于天下,维护公平与正义。

  第一部分: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

  首先,异地监视居住严重违法。侦查机关在2010年9月4日对谢亚龙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谢亚龙的户籍地在北京市,住处也在北京市,却被监视居住在沈阳"206"专案组办案点。并且由武警来看押,这是一种恶劣的变相羁押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谢亚龙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侦查机关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谢亚龙还当庭控诉:其曾遭受到殴打、折磨、侮辱、脱光衣服浇冷水、坐老虎凳掰手等刑讯。同时以他的家人生命安全来威胁他。这些都令人发上指冠!

  其次,检察机关违法提审。谢亚龙于201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辽宁省看守所,但检察机关却二次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之规定,从看守所提出谢亚龙到沈阳"206"专案组办案点进行审讯。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而本案中,我们却没有看到这样全程的审讯录音、录像。

  第三,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谢亚龙,匪夷所思的是对所谓的行贿人却没有进行刑事追诉,却将这些所谓的"行贿人"作为证人用以指控谢亚龙,这十分的吊诡。尤其指控中那些巨额的"贿赂"行为却不见相关追诉。这极其不正常!

  第四,长期剥夺谢亚龙会见律师的权利。本案中,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办案机关一直阻止律师会见谢亚龙,让谢亚龙无法享有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的权利。而作为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却知法犯法。

  一个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正义将无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希望法庭不能将错就错,掩耳盗铃式的进行裁判,否则,这样审判的合法性将荡然无存。不公的判决,虽未必承担法律责任,但终将被历史谴责。

  第二部分:实体上,谢亚龙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谢亚龙犯有受贿罪。

  一、受贿事实不成立

  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从起诉书所述事实及有关证据来看,谢亚龙接受财物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均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关于第一项指控:首先,发现英派斯器材以及将英派斯作为推荐产品的提议人不是谢亚龙,"健身路径"的采购事宜不是由谢亚龙负责,决定采购英派斯设备中起作用的也不是谢亚龙。因英派斯的产品质量好,公司信用和效率都不错,国家体育总局最终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了英派斯的产品,经过层层报批,体育总局相关领导都有批示,程序合法。谢亚龙没有为张爱国所在的公司谋取利益。其次,从英派斯张爱国给谢亚龙送礼的时间来看,大都是在中国传统节日春节期间。这阶段朋友之间、熟人之间通过互送礼物联络感情,表达情谊,是很正常的事。谢亚龙为人正直,张爱国愿意与其成为长期的朋友。其中的8万元谢亚龙当庭陈述其早已在2003年还给了张爱国。二人之间有着正常的礼尚往来。所以,该项指控不符合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罪的构成,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