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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合同诈骗罪申诉的律师意见
关于李某合同诈骗罪申诉的律师意见
案情介绍
李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决定。
证据分析
一、能够证实HY公司上市的想法系由李某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
,应认定李某在本案中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当然,对于李某这一说法,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其真实性。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事实,显然无法根本排除一种可能,即
二、能够证明李某向TB公司出具进账单的证据不够充分
。
李某向
三、能够证实李某使用虚假审计报告的证据不够充分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为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另一个核心依据是“李某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虚假的审计报告以及验资报告”。
同时还提供了,而其在此期间没见过;李某则坚持说她从未见过这两份审计报告。对于以上几种说法,我们不妨做以下简单分析:能够证明李某使用了虚假审计报告的证据只有张某和高某的证言,且高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其真实性存在疑问;张某的证言虽然稳定,但是不能排除其是为了指控而做的伪证,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使用了虚假审计报告;李某坚持认为自己从未见过这两份审计报告,并坚持要求查清两份审计报告的来源,甚至认为这两份审计报告是张某和高某为了陷害自己而伪造的,当然李某的这一说法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辅佐,甚至不能排除李某为了开脱罪责、虚假供述的可能。本案的问题在于,在没有完全排除其他种种合理怀疑情况下,公诉人片面使用有利于指控而不利于李某的证言,法院采用有利于指控而不利于李某的证言,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对李某定罪量刑,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四、李某曾提出退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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