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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典型案例: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成功辩护:绑架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因经济拮据等原因对一名未成年实施了绑架,在勒索到赎金后即释放了被害人,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笔者接受家属委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经过认真研究,在开庭前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实事求是,指出指控的定性准确,但希望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并考虑到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行为、主动安全释放受害人、积极悔悟、赔偿道歉获得了受害人家人谅解等情节,在五年内的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表示本案属于严重刑事犯罪,量刑应在十年以上,但会认真对待律师意见。继而在庭审中,笔者强调了以上意见并进行了充分阐述,在目前缺少对“情节较轻”统一认识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搜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流法院等各地法院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案例,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法定情形,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判决被告人犯绑架罪,处有期徒刑五年。
附辩护词:
周某某涉嫌绑架罪一案
辩 护 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受周某某亲属委托,指派郑子军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所了解的情况,现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望贵院依法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周某某涉嫌绑架罪,定性准确。进而,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绑架罪,符合刑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同时,《起诉书》在事实认定中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存在部分遗漏,未能准确认定周某某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对周某某的量刑应在五年以下幅度内。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周某某本人的供述,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拘留证》(2013第294号),显示:2013年5月16日,侦查机关发现周某某正在我爱飞翔网吧上网,随即向周某某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询问了周某某,在回派出所的路上,周某某即主动向民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3年5月16日晚上20时,侦查机关向周某某宣布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人认为,周某某系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未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一)本案周某某行为的动因在于偿还高利贷等外债,且最终勒索的金额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真相:周某某并非见财起意,而是因为自己欠了高利贷,马上到期,而自己又无力偿还,加之生意上的挫折,不愿意告知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不好的父母,想着自己解决问题,结果一念之差,才作出了错误的选择。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周某某并未坚持自己8万元金额的要求,而是同意受害人家属15000元的金额。这一点明显区分于纯粹为勒索巨额金钱为目的的绑架罪,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而言较小,从8万元到15000元,也大幅度降低了其行为的危害后果。
见证据卷······
(二)周某某并未对受害人采取打骂等暴力行为,相反,善待受害人并最终主动、安全地释放受害人,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正是基于周某某的本性并非十恶不赦,周某某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并没有打骂受害人,反而是喂孩子水,询问孩子是否吃东西等,并非狰狞、暴力的行为人。继而,周某某为了受害人能安全地回到家人身边,有意将车开到人多、出租车也多的地方,并主动给受害人五十元钱,让受害人打车与其父亲联系,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孩子的父亲。这一系列事实经过均反映了周某某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对其量刑的时候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从受害人本人的角度,虽然伤害是必然的,但同时也是幸运的,这种伤害尽可能地被限制在了最低的限度内,并未发生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见证据卷:······
三、周某某主动向受害人家人表示会退还所得的15000元,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道歉,用诚意和行动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从宽的量刑情节
周某某在案发前曾主动致电受害人家属,表示将来会把钱还给受害人家属。这一举动反映了周某某内心深处的善意和对自己行为的悔意。进一步,案件发生后,周某某及其亲属悔恨万千,对于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积极赔偿道歉,及时退还了15000元,并用诚意打动了孩子的父母,获得了谅解,将周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降低。
对于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周某某及其家人愿意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不断地弥补,尽管获得了谅解,但是他们并没有停止自己的继续努力,为周某某一念之差所犯下的严重错误努力弥补,希望能将带给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伤害和阴影降到最低程度。而这一系列行为也不断地打动着受害人及其家人。
希望贵院能够高度重视案件发生后的这一和解并谅解的情况,当宽则宽,综合上述具体情节,依法认定本案符合“情节较轻”的法定情形,给周某某及其家人的这种善意和努力一个积极的回应,这也正符合受害人及其家人谅解周某某的意愿。
见证据卷谅解书
四、被告人周某某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系初犯、偶犯,教育改造的可能性较大
周某某此次涉嫌绑架罪,系初犯、偶犯,此前表现一直良好,甚至还做过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是家人和朋友眼里的乖孩子。此次犯罪,系一念之差,并未彻底改变其内心的善良,对其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其在被羁押期间,认真悔悟,积极改造,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端正心态也进一步证实了其内心的悔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情节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大小,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精神,综合考量本案周某某未实施暴力手段、主动、安全释放受害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具体行为情节,当宽则宽,对周某某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进而在量刑时从轻处理,在五年的幅度内量刑,能更好的发挥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能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也能告诫那些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将行为的危害降到最低才能争取宽大处理,确保受害人的安全。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参酌。
辩护人: 郑子军
二0一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