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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强奸与通
[转载]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2012-09-18 1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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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强奸与通奸的界限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
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正当性交行为。从理论上讲,强奸与通奸不难区分,但是在实践上,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强奸一般发生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这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认定强奸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性交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单行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区分强奸与通奸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求奸者主观上意欲与妇女通奸,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往往表现出来口头提出要求,或以举动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实时停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停止行为,要考察妇女的态度与举止。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过程中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
2、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交是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的意愿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各种私利的条件,从而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照强奸罪论处。区分的关键是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
4、半推半就问题。半推半就是指妇女的态度,或者说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提出的性交要求,既表示不同意,也有同意的表示。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里。在妇女犹豫不决的情况下,男方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该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现理解为妇女害羞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则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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