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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贪污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沈阳贪污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陶**华的委托,就陶**被控贪污一案,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进行辩护;经庭前阅卷和法庭调查,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表明,公诉人指控陶帼华犯贪污罪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本案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陶帼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和客观上是否实施起诉书指控的“据为己有”的行为。解决了上述焦点问题,犯罪嫌疑人陶帼华之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便迎刃而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形成的法律事实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起诉书指控的“多次截留青岛赛维电子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交纳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人民币93000元”的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根据犯罪嫌疑人陶**2009年9月18日在市纪委所作的“证实材料”(该份证实材料详细的列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小金库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明细,收了谁的钱、收多少、支出多少钱、支出在什么地方、谁让做的等等细节,均有详细的阐述。详见卷宗第53页至57页。),不仅有力的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存在小金库的事实、小金库的钱,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领导尚黎明的“截留授意”,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出于“据为己有”而积极主动的实施“截留”行为,而且该份证据所形成的事实同时也有力地证明:(1)所有小金库的钱,均需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领导尚黎明的同意,才能够对外支出;(2)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小金库的钱,在对外支出时,无欠条和相关票据的情况很多,账目混乱;(3)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贪污的想法,其将会在1997年从事出纳工作至2009年,在长达12年的时间内,完全有机会、且很容易地贪污相当多的钱,绝对不止公诉人指控的“93000”元;然而,法庭调查和证据材料所形成的事实再一次有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将小金库93000元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根据犯罪嫌疑人2009年11月5日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室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详见卷宗第19页至26页)、2009年11月5日19时55分至20时28分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审室所作的讯问笔录(详见卷宗第27页至34页)、2009年11月18日0时26分至1时57分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所作的讯问笔录(详见卷宗第39页至44页)、2009年12月16日8时58分至9时40分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所作的讯问笔录(详见卷宗第13页至18页)所记载的供述内容形成的法律事实表明,2009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主动将小金库的钱人民币93000元存入区财政,并无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
根据犯罪嫌疑人女儿陈*2009年11月18日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谈话室所做的笔录(详见卷宗第157页至159页)及犯罪嫌疑人贷款购车的相关证据材料(详见卷宗第160页至165页、173页至175页)所形成的法律事实,充分的说明了犯罪嫌疑人豪无贪污的主观故意。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贪污,凭着犯罪嫌疑人身处的便利条件、工作时间如此之久、加之犯罪嫌疑人单位小金库的账目混乱状况,买车的这点钱,犯罪嫌疑人根本无需贷款。
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领导尚黎明2009年11月4日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谈话室所作的询问笔录(详见卷宗第58页至62页)、2009年11月6日在大东区人防办办公室所作的询问笔录(详见卷宗第67页至72页)、2009年11月24日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室所作的询问笔录(详见卷宗第154页至156页)、2010年3月4日在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室所作的询问笔录(详见卷宗第91页至94页)及2009年11月5日尚黎明所作的“证实材料”所形成的事实有力地表明,仅针对青岛赛维沈阳分公司、黎翔科技、增压器厂三家单位交付的房屋租金,大东区人防办必须出具正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他的缴费单位,仅开具三联据;根据犯罪嫌疑人2010年5月13日提交的“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小金库收入明细表”,该份证据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表明了向大东区人防办缴付费用的单位数量达数百家之多;试问,犯罪嫌疑人会舍弃开三联据的更方便贪污的数百家缴费单位的钱不去贪污,而去贪污必须出具正规发票的、风险较大的、且数额确定的仅三家单位中的一家的钱吗?
在大量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法律事实面前,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具有将青岛赛维的房租款人民币93000元据为己有的犯罪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二、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形成的法律事实表明,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叙述的“据为己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