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被告XXX涉嫌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被告XXX涉嫌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词 (2014-02-01 10:50:01)
标签: 滥用职权犯罪 辩护词 无罪 国土局 国土部复函 分类: 律师辩护词
(法院对四被告作出有罪免于处罚的留尾巴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X委托,出庭为XXX辩护。现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法庭调查的以下四个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一)四宗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XX市国土资源监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登记表》以及《退回案件登记册》证明:该四宗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诉人至今没有证据可以否定该事实。
(二)在2009年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的同时,被处罚人于2009年12月31日取得了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书》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证明本案是非法房地产开发,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规划局和建设局。
(三)被告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不能执行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四)被告人及XX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卷执行和结案归档的程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认可,并向全国推广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2013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司法局《关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肯定了被告人的结案归档程序。
二、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明:该四宗土地的性质至今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被告人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
其中金公寓至今为农业用地;雅居、源居、鼎小区登记为企业用地。
三、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冀价认定字【2013】2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
(一)该《价格鉴定意见书》声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委托方检察院向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提交的四个小区《非法占用土地出让价格清单》没有土地登记依据,违反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
该《价格清单》中“出让年限70年、用途为住宅、容积率、土地面积”等均没有经过被告所在国土局登记。公诉人法庭回答“是依据的现状”,但该土地出让时出让年限不一定是70年。可以是70年以下。
四、公诉人(检察院)将“案件处理完毕”解释为“案件执行完毕”错误,公诉人无权对《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作出解释
《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并没有规定“在案件执行完毕结案”而是规定“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结案”。
五、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检察机关追究被告人犯罪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本案被告人XXX均是依法行使职权,符合本部门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结案归档的规定。连过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犯罪的行为(即:没有滥用职权为其房地产开发提供任何便利条件),造成土地不能收回的主体不是国土局,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四个小区的土地住宅用途未进行登记,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检察机关追究被告人犯罪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附 :被告XXX等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图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