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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会判死刑吗?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刘志军犯有两宗罪:
1、受贿罪: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丁书苗之外,刘志军还大量收受铁路系统内部人员贿赂。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卲力平等10名铁路系统领导干部及民营企业家,先后向刘志军行贿共计1480余万元。涉及晋升职务、中标工程、安排车皮计划、采购设备等方面。
字画、金银制品、玉石、手表等也是刘志军长期收受的物品,据悉他接受的近200件贵重物品,价值1300余万元。
2、 滥用职权罪:刘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志军从1997年(时任铁道部副部长)至2010年,长期利用职权运作铁路工程项目,包括干预招投标。而刘志军涉嫌的多项问题,均与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又名丁羽心)有关。
丁书苗与刘志军的合作通过干预招投标方式,由丁书苗指定相关国有企业,刘志军帮助这些企业中标,丁按照工程标的额1.5%-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此外,丁书苗还成立多家高铁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
上述两项罪能要刘志军性命的就是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检察院的指控看,刘志军不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志军已经达到判处死刑的条件。因此,仅受贿罪一项,足可以判处刘志军死刑。
滥用职权罪,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时。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可忽略不计,判处死刑。
刑法相关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节选):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