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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浅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但是,在办案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有罪错交织,有的一个案件多种罪名,所以在受 理案件之初,很难一下确定其犯罪性质。如我们在查办一案件线索时发现会计李某,利用职权擅自为他人做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表现形式上看,这是一 起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李某在实施担保这种行为时,完全可预见到后果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发生,由于自信可避免而实施了该行为,结果导致了重大经济损失的发 生,这显然又是罪过形式,因而说,按滥用职权罪认定,显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无疑放纵了犯罪。所以,从办案实践来看,玩忽职守表现为过失,也不排除故 意的因素,在具体办案中,应以其客观方面的不同行为特征为主要标准,同时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差异,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定性,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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