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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念斌6年4获死刑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念斌6年4获死刑
原标题: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宣判后的念斌。(网络截图)
念斌和姐姐念建兰的证件照。
福建省高级法院22日在福州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建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案情
福州市平潭县位于福建省东部海域。2006年7月27日晚上10点多,开杂货店的村民丁云虾家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俞家小儿子俞涵,一起进餐的房东陈炎娇母女均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中毒事件发生后,警方曾经3次传唤询问念斌,直到2006年8月8日,念斌才交代了作案经过。“这事是我做的,我在水中下了毒。”据案卷资料,念斌投毒的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抢了念斌的生意,念斌因此怀恨在心,想教训一下丁云虾,“让她肚子疼,拉拉稀”。
据念斌表述,7月27日凌晨1点多,他用空矿泉水瓶加入2厘米高的清水,从抽屉中拿出准备毒老鼠的鼠药,兑入半包,用手摇匀,悄悄走到天井中丁云虾的煤炉旁,顺着烧水的铝壶壶嘴将较清的毒水倒入。事后,念斌把沉淀有米糠杂物的矿泉水瓶和家中剩余的鼠药扔到附近垃圾筐里。
“我是冤枉的,是公安教我这么说的!”2007年3月,在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时,念斌即发出这样的呼喊。
关键人物
被告 念斌
2006年时30岁,有一子4岁。租陈炎娇的房子开食杂店,开业时间比丁云虾早几个月,两家食杂店经营品种相似,仅有一墙之隔。
受害人家属 丁云虾
2006年时32岁,丈夫俞建平2003年死于海难,留下她和3个未成年的孩子。丁云虾租赁村民陈炎娇的房子开杂货店。
2006年,她的两个孩子中毒身亡。
疑点
鼠药来源
念斌:案发6天前,从地摊买的,卖鼠药人50多岁、理平头。
公安机关:卖药人杨云炎是一位70多岁的秃顶老头。
鼠药颜色
念斌:经水浸泡后像淘米水。
公安机关:提供的拌药器皿上可以看到红黄等颜色的粘留,杨云炎卖的鼠药加了警示色。
投毒过程
念斌:夜里1点多,不敢开灯,看到铝壶嘴还冒着水汽,顺着壶嘴把鼠药倒进去。
公安机关:壶嘴内外及炉台上,均未检出鼠药成分。
焦点
水壶和水壶里的水,是检察机关指控念斌犯罪的毒源所在。
律师:被刷得干干净净的炒菜锅和高压锅检查出有毒物质,满是水垢的毒水之源铝壶却没有毒,所谓的铝壶中有毒的水从何而来?
平潭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林某:2011年7月13日出具了最新情况说明,“8月9日下午2时念斌供述将鼠药投放在丁云虾烧水壶中,技术人员发现该铝壶未提取到案。将铝壶送检时,因水较满容易外溢,倒在了矿泉水瓶中。”
铝壶及壶中的水13天来放在何处?有没有使用或二次沾染有毒物质?
证物
平潭县公安局于7月28日凌晨5时28分接到报案后,6时许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从丁家厨房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这五件物品均于28日提取当天进行了拍照。并于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别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经检验均含有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作为作案工具,念斌所说的扔在垃圾筐中的鼠药和矿泉水瓶,公安机关均未找到。
鉴定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念斌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综合新华社、《法治周末》报道
2008年2月1日
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
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
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再次上诉。
2010年4月7日
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
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11月24日
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提出上诉。
2014年8月22日
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