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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军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玲,女,1989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何家上何小组。

被告人刘军,男,1985年3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双土乡园峰村9号83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桔园洲仓山园2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榕,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彭成凯、蔡文斌,均为该公司员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宙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玲,被告人刘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彭成凯、蔡文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刘军窜至福州市仓山区舜天制衣厂三楼包装车间,持尖刀捅刺提出分手的其女友、被害人杨春玲胸、腹等处,欲同归于尽。经鉴定,被害人杨春玲所受损伤为重伤,十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玲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刘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6258.60元人民币,并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14000元、护理费8160元人民币、误工费747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38018元、被抚养人杨彬水(父亲)生活费25002元、汤兰娇(母亲)生活费25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人刘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认为赔偿数额过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刘军在非工作期间伤害被害人杨春玲,被害人受伤结果与公司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后公司已经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刘军对同事兼女友杨春玲提出分手,忿恨于心,欲同归于尽。2009年10月1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军窜至公司三楼包装车间,持尖刀捅刺被害人杨春玲胸、腹部,又欲自杀被阻止。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正中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杨春玲右肝破裂,血肿,在局麻下行“清创缝合术”,其损伤程度属重伤;又因外伤致右季肋部贯通伤、右肝破裂伴开放性切口,肝破裂经保守治疗后,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空军医院)向出警的民警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春玲的陈述,2009年10月12日7时30分许,其到福州舜天制衣有限公司自已办公室上班时,刘军跟着进来要求继续保持交往,其不同意,刘军就从右脚袜子中抽出一把刀,朝其左胸部扎过来,其本能闪了一下,刀捅到了肩膀位置。刘军被其双手推开后,又往其腹部方向捅,但被躲过。刘军遂上前一步,左手抓住其右手,右手握刀猛捅其腹部一下。这一刀捅了很深,血马上流出来,其晃了两下站立不住,被刘军扶着放到地上。刘军看到血流了很多,就拿着刀往自已身上捅,旁边一大姐过来将刀夺了下来。经相片辨认,被害人杨春玲确认了对其实施伤害的是被告人刘军。

2、证人陈春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7时许,其到公司上班,到了三楼看到杨春玲和刘军在办公室外面,杨春玲双手紧紧地抓住一把尖刀的刀刃上,刀尖对着杨的腹部,刘军一只手握着刀柄,另一只手抓着杨春玲的手。杨春玲右腹部流了很多血,衣服都被染红了,地下也有好多血。其见状上前将杨春玲握刀的手掰开,刘军情绪非常激动说“我也不想活了”,就拿着刀往自已身上捅,旁边的大姐随而将刀夺下。旁边的人喊叫送医院,刘军却说“她被我捅了,流了这么多血,活不成了,不用叫救护车,反正我也不想活了”。刘军与杨春玲是交往了一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同事们都知道这两人在恋爱,同居在一起。后来听说杨春玲外面有了另外男朋友,想和刘军分手,刘军对杨春玲用情很深,肯定不愿意分开,可能受不了打击,才做出这样的事。经相片辨认,证人陈春英确认了被告人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