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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
一、 货运部驻一个名叫吴石防的,假冒“三峡工程部副总指挥”的身份在广东、重庆利用签订发包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先后4年其诈骗数额竟然高达2810万元,最近已被绳之以法。这些诈骗犯罪分子很善于钻研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心理,他们常常以手中有紧俏的商品货源或紧缺、低价的工业原材料为诱饵,利用企业急需畅销产品或工业原材料的焦急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或者货款。他们还往往利用某单位有大量滞销产品,急于出手的焦急心理,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骗取货物,然后转手倒卖获取货款后逃逸。这给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使被骗的公司企业濒临破产。诈骗分子诈骗得手以后,他们则挥霍无度,即使落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大都已无法追回,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这种手段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在当事人受到诈骗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报案,尽量减少损失,而是决定如何利用相同的手法骗取别人的财产,补救自己的损失,这样相互诈骗,就形成了一系列的案件,案中有案,受害人同时又是害人者,是案件的侦查难度加大。
(六)合同诈骗呈集团性,团伙性发展
现在实施合同诈骗的当事人为寻求更大的利益,一般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联合更多的人形成一个团体来实施诈骗,他们往往先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名存实亡,在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前来调查的时候,雇佣他人,来造成公司运作非常良好的状况,以及拥有很多的客户之类假象,使当事人上当受骗。这些团伙同时还牵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洗钱以及行贿、受贿等犯罪紧密联系。在深挖后台和黑恶势力时,还暴露出一批被拉下水的腐败分子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令人触目惊心。[10]
四、合同诈骗罪与其它诈骗罪及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和诈骗在大体上都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两者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具有欺骗性,并且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刑法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分开来单独定罪,说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区别。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有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其次,实施欺诈的客观表现手法不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比较灵活多样,可以用多种方式实施,进行欺诈的时间具有随机性;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虽也具有多样性,但是其实施诈骗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这种比较固定的契约方式来实施欺诈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时间是具有固定性的,即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最后,进行诈骗的主体要件不相同。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一种,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能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比较好区分的。诈骗罪的行为人较多的是在街头,商场等地方随机进行诈骗,一般用花言巧语来蒙骗对方,比如自己认识某个神医能治百病,可以为你引荐,或一人装傻拿价值比较低的外币充当美元、英镑货币,另一人起哄诱骗别人用自己的钱兑换这些外币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就要通过各种方法,利用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最终目的是让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骗取对方合同上的标的。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分,罪与非罪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因为二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主观表现形式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