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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2010-07-01 12:23:33)

标签: 法律 被告人 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 文化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活动的法律依据。

划分标准:根据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目的、诉讼地位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的不同。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位当事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

分工负责的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分工负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得互相代替,也不得互相推诿。 “互相配合”的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衔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互相制约”的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使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指定管辖: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的意义:1.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 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 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回避的理由: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5. 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6.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的做出:

1.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提出回避要求的,也应分别由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