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绑架罪 >
上海市王某等绑架罪一案 获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万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王某等绑架罪一案 获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万刑事判决书
2011-11-0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红伟,男,1966年11月24日生,吉林省洮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系聋哑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光荣路铁工一委169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6日被拘留,199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国、吴则尹,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立峥,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江苏省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无轮一委90组42号,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6日被拘留,199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闵,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新山,男,1968年12月5日生,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光荣路厂前一委12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6日被拘留,199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杰明、郁雷,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松林,男,1966年1月20日生,辽宁省丹东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蜡烛机制造厂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新一委251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6日被拘留,199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世荣、洪爱国,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吉东,男,1974年12月19日生,山东省禹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东风委265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6日被拘留,199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明、闵辉,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勇,男,1967年11月25日生,山东省武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制粉厂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南浦路化工二委3组。因本案于1998年11月26日被拘留,199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石好、龚信和,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红伟、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盛勇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9年11月 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娅萍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哑语翻译贲根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红伟、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盛勇为替人报仇和勒索财物,使用暴力绑架聋哑人张小明,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红伟、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又故意伤害致两人重伤,分别达到六级、七级伤残,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盛勇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还犯有非法拘禁罪,应分别依法予以严惩。?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李子才、石润江的陈述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和法医学活体损伤文证审查鉴定书、未到庭证人殷凤宝、盛丽的证言,对被告人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该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指控该四名被告人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红伟在庭审中辩称其未纠集其他被告人绑架、故意伤害他人。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王红伟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明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盛勇在庭审中辩称其未参与绑架,也未参与非法拘禁。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盛勇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红伟于1998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得知其友夏锡增在沪被聋哑人张小明指使他人砍掉手指后,即纠集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盛勇、陈吉东等被告人赶赴上海替夏报复。同月17日,王红伟等上述六名被告人找到张小明后,即将张小明劫持至本市浦东新区齐河路26号202室夏锡增的暂住处,并对张进行殴打,副张供出砍夏手指的人并对张勒索人民币20万元。次日凌晨,王红伟、程立峥、芦新山、盛勇、吴松林等人劫持张小明一同乘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找到涉嫌砍夏手指的聋哑人石润江、李子才后,由王红伟、芦新山等人将石、李二人押回上海。程立峥、吴松林、盛勇则劫持张小明在杭州市内找到张妻,逼迫张妻筹款20万元人民币以赎回张小明。之后,程立峥、吴松林、盛勇带着张小明返回上海,与王红伟、芦新山、陈吉东一起,将张小明、石润江、李子才拘禁在夏的暂住处。同月19日下午,王红伟指使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将石、李二人除大拇指外的其他手指砍下。之后,由程立峥、吴松林、陈吉东撕下床单捆扎住石、李手臂并合力按住石、李二人,由芦新山持菜刀先后将石润江两手的七截手指砍下(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六级伤残)、将李子才两手共五截手指砍下(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七级伤残)。嗣后,王红伟、程立峥等人出资四千余元让石、李两人去医院治疗。程立峥、芦新山带着张小明赶到本市浦东新区第一八佰伴停车场,与先期到达的盛勇等人会合,见到从北京筹款归来的张小明妻子,并从张妻处索得人民币18?5万元后将张小明放走。程立峥从中分得6万元,芦新山、吴松林、盛勇共分得11万元。同年11月22日凌晨,上述六名被告人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红伟、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盛勇到案后至庭审后,分别对绑架张小明并勒索得人民币18?5万元的事实作了供述。
2、未到庭证人殷凤宝的证言证实王红伟等被告人寻找张小明并勒索20万元人民币的经过。
3、未到庭证人盛丽的证言证实盛勇于1998年11月20日从上海汇款至齐齐哈尔市的情况,公安机关证实案发后追吊赃款计16万元。
4、被告人王红伟、程立峥、芦新山、吴松林、陈吉东、盛勇到案后至庭审中,分别对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石润江、李子才的事实作了供述。
5、《法医学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损伤文证审查鉴定书》分别证实石润江、李子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成重伤,分别为六级、七级伤残。
6、被害人石润江、李子才分别陈述证实被王红伟等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故意伤害的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