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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法制课讲座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大家能分辨得清楚吗?日常的一言一行也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可能有的同学要说,这样讲来讲去,还是不太明白。别着急,下面我会详细地介绍。
应当说,通过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我们感到心情很沉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含苞待放的花朵,本应该有着春天般蓬勃向上的朝气。可是现在的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的现状,不由得使我们充满了忧郁,那么这些犯罪有什么特点呢?我想就办案中的一些真实情况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首先要讲的是团伙犯罪增多的情况。什么叫团伙犯罪?大家很容易理解,就是三五成群结伙作案。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结伙作案比较多见,因为毕竟是未成年人,想做坏事吧,又怕自身的见识、胆量和力度不够,单独作案觉得把握不大,这样他们就自觉或不自觉地聚集到一起,相互利用,随机组合,形成一种团体,共同实施犯罪。而且在一次两次作案后,胆子越来越大,作案的次数也越来越多。
说到这儿,我想告诉大家,在犯罪团伙里面,除了刚才所讲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之外,也有本质不坏被拉拢引诱参与犯罪的,这样的情况也绝非少数。
另外,作为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晚自习时间,就应该在学校里学习,你偷偷出去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刚才讲的是第一个特点,就是团伙犯罪增多的情况,那么第二点,我想讲的是暴力犯罪增长的问题,而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抢劫犯罪,我们发现涉案人员抢劫时的性质都比较恶劣。主要原因是因为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遇事易激动,往往不顾后果,甚至为了表现自己的英雄气概,不时有惊人之举,从哲学的观点来说,这是物质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除此之外,我认为现在的传媒,包括武打片、警匪片泛滥、也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
他以为人多打几下没事的,从三层楼上掉下来,翻个身就起来了,比施瓦辛格还要施瓦辛格。
我以前办理的一起案件,大约是2001年左右的事,就在我们桐城,也是许多小帮派之间互相打架,其中打得最凶的一次,双方共有八、九十人参战,不少人被打得头破血流。有二十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多人被治安处罚。开庭那天,我从早上8点开到晚上9点,当时这个案件影响很大。我在办案中讯问其中一个人时开玩笑说:“你们都不怕死,最好到前线去打战。”你们猜他怎么说:“哪里是真的不怕死,关键是人多,跟在一起虚张声势,真到了要紧关头,还不是一样跑了?”
还有人认为,我今天就要打你,大不了出钱给你看病,没什么大不了的。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他们太没有法制意识了,不错,你把人打伤了,是要承担民事后果,可同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他因为犯罪被关起来的时候,也可能只有到这个时候,他才会清醒一点。2004年12月8日,湖南省辰溪县有几个青年发生了矛盾,其中的一方找人报复,当天晚上在网吧发现有个人在上网,这边四、五个人就拿刀上去砍,同时,网吧里另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看到这种情形,吓得就跑,那些人以为是一伙的,就跟上去砍,活活把人砍死了。其中的首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大家看看,这些手段残忍的犯罪行为是不是和我说的这些因素有一点关系呢?所以我认为,这些外在因素是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外在原因,内因与外因互为关联,决定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