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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江苏刑事律师、南京刑事律师>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他们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诱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

(三)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来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3、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就会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不打算归还。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实际行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虽然诚恳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是拖延时间的手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应从“合理解释”和“体现利益”相结合的角度来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一再拖延的理由不合理并且不能给对方实际减少损失,就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合同诈骗。 

(二)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和合同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