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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什么时候才算侵权
访谈嘉宾: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课题组负责人)
日前,《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下文简称为“适用指引”)问世。
“适用指引”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负责的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主要研究媒体权益保护和媒体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其中共分9章共132个法条,分别界定了媒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客体、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抗辩事由,和网络侵权责任、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责任、侵害著作权责任、媒体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方式。
“适用指引”最大的亮点,就是用了29个法条来界定“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包括公共目的的抗辩事由、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公众人物、批评公权力机关、公正评论、满足公众知情权、新闻真实性、报道、批评对象不特定、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等。
之前,“适用指引”曾经过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长达半年的试点使用,反响颇好。
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
第五十条 【公正评论】
评论是媒体结合重要的新闻事实,针对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发表的论说性意见。评论不是事实,是意见、看法。公正评论是对抗媒体侵权诉讼请求的正当抗辩事由,媒体不承担侵权责任。公正评论的构成要件是:
(一)评论的基础事实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即已揭露的事实,而不能是由评论者自己凭空编造的事实;
(二)评论的内容没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辞;
(三)评论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
第五十一条 【满足公众知情权】
公共媒体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该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满足公众知情权是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侵权诉讼请求。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构成要件是:
(一)报道的须是一个正在发生、发展、结果的新闻事件或者与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
(二)报道的事项须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此抱有强烈兴趣,想知道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果以及与该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
(三)媒体进行报道须符合媒体的职责要求,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具有侵权的恶意。
第五十三条 【事实基本真实】
媒体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媒体对其报道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基本真实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是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使法官能够建立内心确信的事实。
第五十六条 【报道、批评对象不特定】
报道、批评对象不特定,是指媒体所报道、批评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报道、批评的对象不特定的构成要件是:(一)报道、批评的对象是一群人或者一类人,不是特定的人;(二)一群人或者一类人不能合理地理解为指其中的一个人或者特定的几个人,或者不能合理地推论为特别提及了一个人或者特定的几个人;(三)报道或者批评没有侵害特定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六十一条 【报道具有新闻性】
当事人处于具有新闻性的事件中,媒体为报道新闻,使用其肖像、姓名或个人信息,当事人的信息构成新闻的必要内容的,可以免除媒体的侵权责任。
报道具有新闻性的抗辩,须以媒体无恶意为限。
第六十二条 【转载】
转载作为媒体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能够部分对抗侵权责任请求,是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转载的构成要件是:
(一)须有合理的转载来源,作品须转载于其他媒体或者出版单位,而非媒体自己采制或者自己的通讯员撰写;
(二)转载的作品须与原作内容一致,无转载者添加、删减、篡改、伪造的内容或者标题;
(三)转载作品中没有作为媒体职业要求明显可以判断的虚假事实或者侮辱、诽谤语言。
第六十三条 【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
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具有特殊性,能够如实反映现场和进行即时报道,在刊登、播出时无法进行审查核实。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发生侵权纠纷,媒体可以作为侵权的抗辩事由。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的构成要件是:(一)作品的性质须是读者来信、来电,或者是进行现场直播;(二)媒体以适当方式声明上述内容尚未经过证实,对其真实性没有进行审查。(三)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及时发表其答辩意见或者媒体及时进行更正、道歉。
第六十六条 【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