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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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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的发现,一般都是从合同一方当事人占有了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开始的。如果没有财物被占有的事实,没有行为人不履行合同又不返还财物的事实,被害人也不会选择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绝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中,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
对合同诈骗罪的发现,一般都是从合同一方当事人占有了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开始的。如果没有财物被占有的事实,没有行为人不履行合同又不返还财物的事实,被害人也不会选择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绝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中,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一般是比较明确、清楚的,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人也不会否认。但是,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并不必然都构成合同诈骗罪。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基于合同履行的合法占有,也有基于欺诈的占有;在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既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欺诈,也有以签订、履行合同为目的实施的欺诈,在多种多样的原因中,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欺诈才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也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民事合同欺诈的关键。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由于是深藏于犯罪人内心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司法认定有一定难度。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该罪犯罪目的的具体内容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自己履行或准备履行合同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转移财物的占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由于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可能有不同的原因,欺诈也可能是为了不同的目的,所以,不能依据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果和欺诈行为就简单地推断有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认定的难度更大,已经成为常见的困扰办案人员的疑难问题之一。
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案件中,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有欺诈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案件中,更要依据是否有欺诈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行为人占有了对方当事人财物,又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相应履行合同,没有返还占有的财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目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依据欺诈行为
对欺诈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是探究、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主要手段。对欺诈行为进行分析,首先要考察是否有欺诈行为,其次要考察欺诈行为是否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欺诈行为一般有以下情形:
1、虚构合同当事人或隐瞒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合同诈骗罪常见的欺诈手段。如果接受、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行为人逃匿,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查找到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逃匿,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但行为人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也不能使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这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合同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被冒用的名义签订的,行为人一旦逃匿,对方当事人将无法查找行为人,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虽然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但由于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其占有只能是非法占有。
除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外,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还可能有其他目的。比如,为了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或者对方当事人更愿意与被冒用的主体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为了能够签订、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利益,行为人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名义,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是通过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实现合同目的。如果行为人承诺履行合同,但接受、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行为人失去了履行能力,也失去了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能力,应当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履行风险,不能因为虚构了单位或者冒用了他人名义就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所以,对于虽然虚构了单位或者冒用了他人名义,只要行为人有相应的履行能力,有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诚意,即使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没有能力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也不宜认定合同诈骗罪。
2、虚构履行能力或隐瞒无履行能力的真相
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需要相应的履行能力。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要结合具体的合同义务进行分析判断。
有的合同,要求当事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一定的融资能力;有的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有赖于对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有的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取决于接受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对财物的合理使用。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影响合同能否签订、履行的重要事实。当事人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往往虚构合同履行能力,欺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
如果合同履行能力取决于接受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对财物的合理使用,而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没有合理使用,而是用于了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产生收益的消费性支出、挥霍,或者用于了风险极大的彩票、股票、期货,致使没有获得相应的履行能力,同时,对方的财物也无法返还。这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履行能力,只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为了能够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为了使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合同,夸大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诚意,没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种夸大履行能力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欺诈。基于民事欺诈,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行为人失去了履行能力,失去了返还财物的条件,即使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也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