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2014年司考刑事诉讼法:拒绝辩护
2014年司考刑事诉讼法: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第二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占很大比重,在冲刺复习阶段一定要着重巩固知识点,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重新整理其考试内容,希望各位考生能查漏补缺,完成最后的司法考试复习。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前述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同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