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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检察院刑事犯罪检控局下放58项检察权力
■ 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王倩
今年6月,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近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3.0版”正式启动。在此之前,省检察院去年12月将福田检察院确定为全省两家试点之一,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而事实上,福田检察院早在去年7月已启动先行先试。
刑事犯罪检控局正是福田检察院在这轮改革中整合成立的四个业务职能局之一,该局整合优势资源,统一行使检控犯罪的职责,并减少了案件审批环节,淡化行政色彩,加强检察官办案中的话语权,因此,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今年上半年,该院刑事犯罪检控局人均办案高达95件,远高于改革前。同时,检察官术业有专攻,一支支专业化、精英化的检控团队也愈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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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杂家”做“专家” 成立五大专业检控团队
针对基层检察院检察职权配置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福田检察院向旧有模式的弊端说“不”,自2012年3月起便开始了以“淡化行政色彩、强化检察功能”为导向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新整合的刑事犯罪检控局依托这一平台,开始思考如何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机制。该局一位资深检察官介绍,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了“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不论大小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后,需要副科长、科长、副检察长层层审批。”这位检察官表示,这一机制下,承办检察官不仅无权做最后决定,又要审查各类繁杂案件,可谓一个无决定权的“杂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需要“深耕细作”,呼唤“专家”。利用改革契机,刑事犯罪检控局梳理辖区案件类型,分成职务犯罪、诈骗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五类,并相应建立起五大专业检控团队。
在人员配备上,每个团队选任一名资深优秀检察官作为主办检察官和团队负责人,配备两名承办检察官和三名辅助人员,形成“检察官少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专门办理该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
专业检控团队的建立实现了“术业有专攻”,让检察官从各类案件的“万金油”向特定领域的行家里手转变。有些团队还根据自身特点,向深层次延伸。譬如,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团队从爱护未成年人出发,探索建立了以“大爱福田”为主题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程,引入专业社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截至7月底已帮教37人,目前该制度已获得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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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层层审批到“放权” 下放58项公诉职权
对于一位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晰,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更倾向于司法程序尽快走完。
在福田检察院刑事犯罪检控局,对于简单案件,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走简易程序后,案件最快20天即可判决。该局一位检察官直言,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机制的建立,与检察权力的下放和主办检察官话语权的加强密切相关。
那么,五大专业检控团队的权责是如何界定的?刑事犯罪检控局列出了“权力清单”,这份清单既是放权,又是规范。从清单看,原来由主管副检察长和科长行使的58项职权,如今全部下放给主办检察官及专业检控团队。这意味着从前层层审批模式导致的“审而不定、定而不审”,最了解案情的人却无权做出决定的弊端得以消除,检察官们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同时,检察官们深知,更多的权力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他们工作起来效率更高,干劲更足。据了解,去年以来刑事犯罪检控局办理的3189宗案件中,无罪判决率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就效率而言,去年福田检察院公诉部门人均办案145件,比2012年同期提高了53.3%,是全省平均水平的两倍;今年上半年,人均办案更是高达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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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团队办案 全程留痕
放权并非放任。一项触及旧机制深处的改革,力度之大在基层检察院中可谓前所未有,如何实现权力的“放而不乱”?一方面,福田检察院建立了全院层面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刑事犯罪检控局专门制定“岗位职责及审批权限规范”,从局长到部门负责人,从主办检察官到承办检察官,逐级规范,一目了然。
此外,裁量权是刑事犯罪检控局的重要职能,其能否规范行使关乎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此,该局专门针对相对不起诉、取保候审等裁量权制定相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