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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社区矫正是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在我国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等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本栏目由永定区司法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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