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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2014-02-10 来源:包头律师咨询网 浏览次数: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并非以容留卖淫为业,容留的对象仅陈某一人,容留卖淫行为共持续两日三次,也不存在容留幼女卖淫、容留明知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等恶劣情节。另经社区调查,徐某在所在社区从事理发业多年,此前并无不良治安记录,又系残疾人(单目失明)。徐某诱使陈某卖淫虽有牟利目的,但与以容留卖淫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行为明显不同。因此,基于罪刑体系构建原理和立法原意分析,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属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