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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快艇事件驾驶员拒绝施救应以交通肇事罪从

 

 根据媒体报道调查初步结果是,肇事船只是在两船间距比较小的情况下,盲目强行穿越撞上钢丝绳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乘客未穿救生衣驾驶员便开船,事故发生后面对学生的再三苦苦要求驾驶员又拒绝施救。据调查此次事故中的快艇和驾驶员都有正规证件。

 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我认为该起事故的肇事者(驾驶员)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根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为重大过失(不是故意,故意则为故意杀人罪了)客观事实:造成之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的因果关系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上述后果。

 之所以说应从重或加重处罚是因为:一是乘客未穿救生衣驾驶员不仅违章同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在两船间距比较小的情况下,强行穿越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三是在面对学生的再三苦苦要求而驾驶员却拒绝施救,至受害人于危险处境时,此时负有特定义务而故意拒绝履行义务。特别这一条不仅属于刑法133条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的情形以及因逃逸(施救)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从重或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