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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 现本辩护人对第四次庭审时合议庭出示的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艾冬青伤情复检鉴定结论,作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合议庭出示的2002年7月17日由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外会诊意见书>>,是由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艾冬青的伤情出具的复检检定结论,该结论为:根据受伤着力点、检查及辅助检查,非穿孔非外力所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重新鉴定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的批复〉〉的规定,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法定的伤情复检机构,其所作出的上述复检检定结论合法有效,充分确凿的证实了被告人艾冬青的耳膜穿孔伤不是由外伤造成的,从而证明了其伤情与被告人李强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艾冬青住院病历记载,艾冬青颅底感染是在 2001年4月27日的记载中出现怀疑为颅底感染的症状记载,4月29日的病程记载中才作出确诊记载,而此时已是艾冬青住院46天以后才出现的症状,根据《人体重伤检定标准》第37条、第46条的规定,其颅底感染必须是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但是,本案中艾冬青的颅底感染是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在受伤当时或者受损伤过程中发生的,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艾冬青的颅底感染无论是否存在,其伤均不能定为重伤,因而济宁市中区公安局的重伤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二、艾冬青辩护人所举证的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夫庞太忠、刘延鑫为其出具的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上述二证人不是法定复检机构,其个人出具的证言不具备法定复检机构鉴定人的身份,且不是以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名义出证,也未加盖医院公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具备伤情复检鉴定结论的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关于艾冬青的伤情鉴定结论证据不足,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李强无罪,并当庭释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辩护人:王   勇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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