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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知名律师谈票据诈骗案件作无罪辩护策略方案要点

浙江知名律师谈票据诈骗案无罪辩护策略路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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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金融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的理解,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有罪无罪的辩护的之焦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范畴界定

何谓“非法占有”?是仅指民法上“占有”,还是“所有”,是否包括“占用”? “占有”,作为民法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一种权能,是所有权性质的主要体现。二是指人对物的管领事实,是所有权存在的前提。对于非法占有内涵的理解分歧造成由于受到传统诈骗犯罪构成模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之特征影响,致使法院在审理票据诈骗犯罪时面对控辩双方对法律理解之巨大分歧,而无法及时、准确判决。因此,界定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对票据诈骗刑事辩护极具现实意义。

 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即是“所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不法占有区别在于其侵犯的是民法意义上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内涵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权利人的控制,对他人财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使用、处分。

 第一,从客观危害来看,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有可能导致所有权人永久、全面的丧失对财物所有权,而非法占用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一般不会导致所有权的永久丧失。第二,从主观恶性来看,尽管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上对他人财物之控制但其主观故意因素仍有差别。非法占有是基于不法所有意图,不打算归还;而非法占用是基于临时借用目的,有归还之打算。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此即诈骗型财产犯罪与挪用型财产犯罪最根本之区别。

 票据诈骗罪作为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当然适用这一规则。侵犯财产所有关系作为票据诈骗罪侵害客体之一,是行为人出于不法占有意图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产生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如此,“非法占用”行为亦为刑法打击的目标,例如,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二、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对于票据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是普遍面临的难题。需要具体结合案件的主客观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一,主观目的的证明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即不能以行为人供有则有,供无则无,尤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之基础上。从方法论之角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根据已知的或客观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某种心理状态。刑事推定的法律实质在于改变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推定事实为真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以使用推定的方法。例如,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集资诈骗罪可以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四种情形。在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列举了金融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从而肯定了司法推定在金融诈骗认定中的运用。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鉴于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之证明,仍应实行高度盖然性标准及反证双重标准,其中,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以反证为例外。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证据,在证据的质量和数量上处于高度优势的地位,即使存在一些矛盾,但是不影响对优势证据的采信。这也是为克服刑事推定固有的局限性,从而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使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具有高度盖然性,从而达到刑事证明的要求。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有多数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要表现为对骗取资金或财物的任意处置,且在案发前逃跑,即使有部分资金或财物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也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