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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185公斤黄金案一绑匪被诉抢劫罪 自辩是绑架
深圳“勒索185公斤黄金案”庭审第三日
羊城晚报记者 蒋琳莉
6日,“深圳‘9·23’绑架勒索185公斤黄金案”在深圳中级法院进行了第三日庭审,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被告张某光的律师为其辩称不是策划绑架案的主谋,第二被告赖乙某才是作案的首要分子;第二被告赖乙某的律师则认为不应以抢劫罪而应以绑架罪定性。此案众多因窝藏赃物而受牵连的张、赖两人的亲友则大多当庭辩称事先并不清楚黄金为非法所得,希望法院能够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
不承认自己为主谋
称供出同犯望轻判
此案第一被告张某光的辩护律师称对检方指控张某光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他认为,此案的首要分子应为赖乙某。主要理由是绑架所需的花费都是由赖乙某出资,且赖乙某还直接参加了绑人和谈判的过程,充当了“老板”的角色,主持分赃。
此外,张某光在法庭上说,在他们挑选被害人时,收到了漳州商会主席发来的一份活动通知,最后选定了活动名单上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某物流企业老板张某作为作案对象。后赖乙某出资成为商会这次活动的赞助商,使张某光能够以赞助单位人员的身份参加活动,从而认识、接触到张某。
张某光辩护律师还认为,张某光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提供线索协助警方抓获了赖乙某、赖长金等人。在绑架过程中,他也没有伤害被害人张某,协助警方追回了绝大部分黄金,被抓后诚心悔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写信承认错误。希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张某光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
被害人未通知家属
因其曾遭他们威胁
对于张某光称赖乙某为主犯,赖乙某的辩护律师回应,赖乙某没有参与张某光的犯罪策划,也没有参加漳州商会去挑选和接近被害人。赖乙某还制止了张某光杀人灭口的想法,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望法庭从轻发落。
此外赖乙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提出了异议,律师称应定性为绑架罪更为贴切。赖乙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害人张某是考虑到歹徒曾威胁要伤害他的家人,他出于对家人的担心和保护,才愿意支付赎金的。
公诉人则当庭回应称,此案三名主要被告人确实一开始是预谋绑架,但在控制了被害人张某后,因为张某很配合他们,在没有通知家属亲友的情况下,直接让其司机等人买黄金并交付给张某光等人,因此绑架行为发生了中断,此案性质转为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至此,此案的庭审全部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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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绑架罪量刑有何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有多种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就包括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有律师介绍,绑架罪的量刑主要打击的是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是量刑时的重要依据,赎金数额作为量刑的参考;而抢劫罪的量刑轻重与抢劫金额直接相关。在该案中没有致被绑架的受害人死亡,按照绑架罪量刑最重为无期徒刑,若按照抢劫罪量刑,因抢劫数额巨大可处死刑。(蒋琳莉)编辑:王燕子
(原标题:"勒索185公斤黄金案"一绑匪被诉抢劫罪 自辩是绑架罪)